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856號債權人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供請求利息之利率為百分之六之法令依據及契約約定資料到院(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