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胡宏全 、陳勤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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