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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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臻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