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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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25號原告 吳健汝 被告 陳政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之刑事訴訟固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其聲請裁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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