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凃文志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 律師被告 陳暐祈
陳琮叡 上列被告陳暐祈、陳琮叡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原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俞兆安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