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5號債權人 何明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慶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3年7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108年
7月31日早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約日期103年8月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未還款244萬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黃慶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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