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陳雪妹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222,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