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1號上訴人 林世承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德連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5,000元,應繳裁判費19,17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