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告 薛惠萍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吳怩玟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