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紫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灝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有無約定債務清償期?如有,清償期為何。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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