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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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淑慧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