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李玉英 代理人 謝鳳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9月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1│ 徐温倖櫻 │李玉英│苗栗縣大湖│106年3月25日│500,000元│FA0000000││││││地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