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增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6年3月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9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年9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增鈦工程有限公司│兩昇鋼鐵有限公司│第一銀行竹南分行│106年1月31日│20,165元│CA0000000││││張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