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童嫦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5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