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楊保鴻 被告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兼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原名 張美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蔡恩惠複代理人 詹雅慧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有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應於五日內提出,逾期得不予審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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