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8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王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邀同訴外人 王吟文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
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59,112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及歷
史明細批次查詢單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
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方秀貞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01│30,700元│21,260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2│32,094元│32,094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3│30,600元│30,600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4│29,999元│29,999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5│6,578元│6,578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6│25,736元│25,736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7│12,845元│12,845元│⑴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⑴自102年1月2日起至102年7│
││││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⑵自10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2.89計算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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