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林奕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薛桂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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