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243號
原 告 石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鈞涵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