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林巧倩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
為原告對於被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
內容及其範圍。在形成之訴,應表明使其法律關係發生、變
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再者,無論訴訟之類型如何,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務求簡要明確,不得模稜兩可(吳明
軒先生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718頁以下參照)。
二、原告所提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僅記載被告即債權人富
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於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亦僅記載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萬元,債權人竟要求債務人給付6萬元,依民法第126條
規定,原告僅需給付5年內之利息等語;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
:「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
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
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或事務所、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該裁定已
於102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
告迄今仍未依照該裁定意旨第二項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要件。基此,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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