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3052號聲請人 楊昉 達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89年訴字第3052號分割共有物之主文所載「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互為補償。」惟附表漏未就各該共有人相互間所應負債權之比例部分判決,爰依法請求補充該部分之判決云云。經查,本院89年訴字第3052號之訴訟標的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而本院已就共有物為分割之裁判,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至聲請人所指本件判決附表漏未就各該共有人相互間所應負債權之比例部分判決,惟該部分並非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而係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為裁判分割時之共有物分配方法「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部分,況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已就應分得土地較多之共有人以金錢補償分得土地較少之共有人詳列載依鑑價後應付之金額及應得之金額,即 楊聰義 應提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楊朝棟 應提出755047元、 吳錦龍 及 吳錦益 應提出170580元、 楊士平 應提出33274元、 楊士正 應提出33274元、 楊肇照 應提出112692元、 楊肇捷 應提出158834元、楊肇陽應提出459469元、 楊肇宗 應提出225194元、 王榮進 應提出73312元、 楊肇男 應提出617595元、 楊肇聘 應提出449238元、 楊梅紅 應提出222935元、 楊賀先 應提出349933元、 楊炳倉 應提出390134元、 楊炳輝 應提出541501元,共同補償㈠ 楊仲山 157935元、㈡ 楊犬新 45051元、㈢ 楊昉達 0000000元、㈣楊政雄及 楊政哲 及 楊政輝 共325418元、㈤ 楊進發 194369元、㈥ 王榮顯 156259元、㈦ 楊萬來 306025元、㈧寶興宮0000000元、㈨ 楊清池 、 楊清俊 、賴 楊秀菊 、 賴秀圓 、 楊苓 、 楊美珍 、楊 姚玉枝 、 楊汝誠 、 楊汝富 、 楊麗花 、 楊麗美 、 楊金結 73220元、㈨ 周勝雄 8208元、㈩ 楊獻泉 13659.5元、 楊碧榮 1365
9.5元、 楊旺火 13659.5元、 楊火藍 13659.5元、吳楊雲香、 楊振源 、楊仲山、 楊翔富 、 楊鳳琴 、 林坤南 、 林榮宗 、 林淑女 、 王波江 、 江崑盟 、 盧江 柳枝 、 吳蕭孋珍 、 江淑珍 、 江如敏 、 江崑琦 、 張三元 、 陳燦楞 、 余陳鈴蘭 、 張俊卿 、 林張森 、 張永和 、李 張水葉 、 張樹發 、 張水滿 、 張裕榮 、陳林美、 林萬來 、 蔡林金快 、 林雲 、 楊炳煌 、 楊陳罔 、 楊林麵 、 楊松山 、 楊添旺 、 楊金地 、 楊翠薰 、王 楊碧連 、 楊英美 、 楊英蘭 、 陳雪嬌 、 吳振國 、 柯吳玉鶯 、 吳振灥 、 吳振清 、賴棋鵬、 賴其成 、 孫耀宗 、 張美雪 、 賴桂香 、 賴照勝 、王賴美雲、 楊秋香 、 林楊阿桃 、楊炳倉、張 楊秋霞 、楊炳輝、楊足滿、 陳春美 175251元。綜上,本件判決各共有人應補償金額、應受補償之金額及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均已詳列之,自無無從計算之情形,是本件判決既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