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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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林阿勉
鐘阿招 鐘月杏 鐘大振 鐘月味 鐘月愛 被告 梁錦城
莊孟芬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4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