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告 莊嵎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乃文祥 、 陳宗賢 、 陳威 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乃文祥、陳宗賢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遲延利息,請求被告 陳威任 給付原告200,000元及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0,000元(計算式:700,000+700,000+200,000=1,6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補正被告乃文祥、陳宗賢、陳威任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