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提起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