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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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燈科選任辯護人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燈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燈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毒品之犯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之證述及相關卷內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衡酌規避刑責為人之常情,且被告在警詢時自承有時會睡在車上,並有通緝紀錄,又一度否認犯行,所供之販毒情節,與 鍾文偉 、 曹仁德 所述亦有出入,足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等程序,核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重罪,並經本院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且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前經本院諭知具保新臺幣15萬元,未能具保,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應自108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