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群斌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己○○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伍仟貳佰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群斌紡織有限公司(下稱群斌公司)以被告丙○○、己○○、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連續與原告簽訂擔保放款借據四筆,共新台幣(下同)七百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其詳細借款金額、期間及利率如附表所示,其中三筆借款係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及墊款一八0天,遲延清償時,除自申請書約定之墊款期限翌日起按上述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二二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其中三筆信用狀借款,借款人即被告群斌公司繳款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即七十七萬八千八百六十九元、一百六十九萬零三百二十一元及二百零三萬零八百零九元部分),而三百萬元之借款部分,被告群斌公司繳息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止即未再繳息,亦視為到期,以上總計尚欠本金六百五十三萬五千二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己○○、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一份、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匯票承兌申請書、墊款通知書各三份、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影本、保證書、放款利息收回明細表、授信批覆書、國內信用狀受益人建檔登錄表等各四份、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群斌公司以被告丙○○、己○○、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共七百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約定借期、利息、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群斌公司三筆信用狀借款繳款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而三百萬元借款亦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止,借款均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六百五十三萬五千二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己○○、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匯票承兌申請書、墊款通知書、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影本、保證書、放款利息收回明細表、授信批覆書、國內信用狀受益人建檔登錄表、利率變動表等為證,被告則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三、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群斌公司、丙○○、己○○、丁○○應連帶給付欠款六百五十三萬五千二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0┌────────┬───────┬─────────┬────┬─────┬────────────────┐│編│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日期│到期日│利息年利│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六個月內依上│││││││率││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以上至清償││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778869元│778869元│90.6.15│90.12.12│9.69%│90.11.28.│90.12.28.││││││││││├─┼──────┼───────┼────┼────┼────┼─────┼────────────────┤│2│0000000元│0000000元│90.6.15│90.12.12│9.69%│90.11.28.│90.12.28.││││││││││├─┼──────┼───────┼────┼────┼────┼─────┼────────────────┤│3│0000000元│0000000元│90.7.03│90.12.30│9.69%│90.11.28.│90.12.28.││││││││││├─┼──────┼───────┼────┼────┼────┼─────┼────────────────┤│4│0000000元│0000000元│90.11.14│93.11.14│9.72%│91.01.14.│90.02.14.││││││││││├─┴──────┴───────┴────┴────┴────┴─────┴────────────────┤│尚欠本金共六百五十三萬五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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