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竹簡字第九六號
原告庚○○
丁○○戊○○丙○○甲○○乙○○複代代理人辛○○被告己○○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西屯區美滿東一巷十一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由本院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