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