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孫晨寬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7號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加工禁用農藥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加工禁用農藥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原名孫晨寬)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原審以96年度易字第33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44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245號定其應執行刑3年5月確定。復二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以86年度易字第82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86年度訴字第60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以87年度聲字第42號定其應執行刑5年9月確定。經與前揭應執行刑3年5月接續執行,於90年3月2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於94年12月2日屆滿,期間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乙○○、甲○○均明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檢驗合格後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農藥,尤不得製造、加工、分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農藥。其二人無視法令,竟基於非法製造、加工、分裝偽農藥及加工、分裝禁用農藥「護谷」(nitrofen)之犯意聯絡,自97年3月間某日起,由乙○○出資供作購買容器及設備用,並指導甲○○有關製造、加工之配方及調配技術,再向「 朱仔 」、「 阿仁 」2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訂購農藥原體,或接受「朱仔」、「阿仁」之委託,由渠等提供農藥原體或偽農藥加以製造、加工、分裝。同時接受「朱仔」、「阿仁」之委託,同意加工、分裝渠等所提供之禁用農藥「護谷」(nitrofen)。乙○○並負責於收支管理及記錄帳目,又借用其不知情之母親孫 羅明珠 在合作金庫銀行開設之帳戶(帳號詳卷)作為代收貨款票據之帳戶。甲○○則負責承租高雄縣○○鄉○○路○○○號之7之廠房,作為製造、加工、分裝偽農藥,或加工、分裝禁用農藥之場所,並負責在現場實際從事偽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再銷售至屏東、彰化、雲林等地。惟對於「朱仔」、「阿仁」所委託代工之禁用農藥「護谷」雖已進貨60箱,每箱20瓶,每瓶500cc,然未及拆封加工、分裝,即經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於97年8月13日上午10時10分許,當場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1所示之農藥原體、偽農藥、禁用農藥、製造加工或分裝所用之設備、農藥名稱標籤、訂貨單、託運單等物;另於乙○○位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住處,扣得乙○○、甲○○所有如附表編號52至54所示出貨單、帳冊及上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之帳戶存簿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被告對於證人 蔡恕仁 於審判外陳述部分否認有證據能力,此部分本判決未引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否認參與共犯,辯稱:我只是借錢給甲○○,借帳戶給他,有幫他記帳,並介紹提供農藥的人給他,因為甲○○債信不良,為了控管他的收入狀況,保障借款得以清償,故幫他記帳,不是出資合夥關係。我是知道他要製造偽農藥,但祇有幫助,未參與共犯。也不知道有禁用農藥,這部分我沒有犯罪等語;被告甲○○則辯稱:我不知道阿仁提供的「護谷」是禁用農藥,且那批農藥尚未拆封就被查獲了,尚未著手稀釋分裝,此部分尚未構成犯罪,縱認為已著手,亦屬未遂。其餘偽農藥部分我認罪等詞。經查:
㈠本件係因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接獲民眾檢舉,懷疑高雄
縣○○鄉○○路○○○號之7內有製造偽農藥、禁用農藥之情形,向高雄市調處告發,經高雄市調處調查員於97年8月13日上午10時10分許,持原審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1所示疑似農藥原體、偽農藥、禁用農藥、製造、加工、分裝之設備、農藥名稱標籤、訂貨單、託運單等物;並於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孫晨寬)位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住處,扣得如附表編號52至54所示之出貨單、帳冊及其母 孫羅明珠 於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帳戶存簿等物等情,有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偽劣農藥檢舉電話紀錄表1份、現場位置圖
3張、自外拍攝高雄縣○○鄉○○路○○○號之7外觀及內部情形採證照片6幀(見他字卷第3-12頁)、原審97年度聲搜字第1327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搜索地點分別為高雄縣○○鄉○○路○○○號之7、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扣押物責付保管書1份(見警聲搜卷第19-33頁)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疑似偽農藥、禁用農藥之化學物質經送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禁用農藥「護谷」成分;編號2至12、15、16、18、21至41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偽農藥 亞滅培葉枯唑 (又名 賽枯 唑、 葉枯寧 )、 達滅芬巴克素 、馬拉松、 賽滅寧阿巴汀 、殺蟲單(monosultap)、因滅汀、水胺硫磷、 亞托敏 、勃激素A3、avermect
ins、 芬普尼 、克福隆、待 克利 、克凡派、 亞喜芬賽洛寧 、伏速隆、因得克、派滅淨、畢達本、 百滅寧 (詳如附表編號2至12、15、16、18、21至41所示);編號13、14、17、
19、20所示之物,則各為如其編號所示之三賽唑、亞滅培、畢達本、克福隆、賽洛寧等農藥原體(詳如附表編號13、14、17、19、20所示),且上開扣案之禁用農藥「護谷」係於70年1月1日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禁止銷售使用,確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農藥無誤,此有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驗報告共41份在卷可參(見市調處卷第33-126、128-143、146-149頁),復有如附表編號
42至54所示之封口瓶、磅秤、封蓋機、空氣壓縮機、收縮膜瓦斯機、半自動液體充填機、水泥管攪拌器等製作、加工、分裝偽農藥或禁用農藥之器具設備各1臺、各式偽農藥標籤1袋,及銷售偽農藥之託運單、訂貨單、帳冊、出貨單、代收票據存簿等物品扣案為憑,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次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調查局訊問時證(供)稱:伊係
位於高雄縣○○鄉○○路○○○號之7之地下農藥製造加工分裝廠之合夥股東,該地下農藥製造加工分裝廠係伊與乙○○(原名孫晨寬)於96年4月間一同設立營運,當初係由伊向乙○○(原名孫晨寬)借貸約40餘萬元作為工廠設立之資金,由伊負責工廠現場農藥分裝調配之工作,而乙○○協助伊購買農藥原料即農藥產品之經銷工作,前開地下農藥製造加工分裝廠並未經農委會核准登記,亦無許可證。扣案之農藥原料均係乙○○購買進貨,除了乙○○指導伊如何調配農藥外,伊另有購買介紹農藥成分之書籍,自行研究配方。扣案之農藥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均係本工廠生產製造偽農藥或禁用農藥之用,製造、加工及分裝農藥成品後販售之市價約
200餘萬元,主要銷售地點包括屏東、彰化、雲林等縣市,每月銷貨金額約100萬元,扣除成本每月淨賺約2、30萬元,但詳細金額要問乙○○才清楚。扣案之各式農藥成品標籤,名稱均係伊等所自創;託運單、每日訂貨簿各地買主向本工廠訂貨及託運之紀錄。伊與乙○○所設立之地下農藥製造加工分裝廠所使用之禁用農藥「護谷」,其原料係向一位自稱「朱仔」及一位自稱「 小仁 」之男子取得並代工。伊並不知他們交給伊的原料含有禁用農藥「護谷」之成分。他們2人是先將禁用農藥「護谷」交給伊,再由伊代購甲苯依2:
8之比例混合後分裝1,000cc裝瓶,每瓶代工費用為9元,分裝好了之後,再向他們2人收取分裝費用及所代購甲苯原料費用。扣案之巴克素、派滅淨、賽滅寧、畢達本、伏速隆等粉狀製劑,及芬普尼、克凡派、巴克素等水懸劑,也都是向「朱仔」及「小仁」取得並依一定比例代工裝瓶,其代工費及相關原料費用。另外就伊所知,他們2人販售禁用農用「護谷」的來源,應該是從大陸走私來臺灣等語(見市調處卷第12-13、16-17頁)。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供)稱:伊負責生產、代工,原料來源是「阿仁」交給伊,都是「阿仁」主動與伊等聯絡,乙○○幫伊看帳,因為他有經驗,多少會教伊一點,「阿仁」也會跟伊講要怎麼調,如果伊不會調配,乙○○會跟伊說。乙○○知道伊從事農藥加工,也知道從事這個是違法的。伊作這個農藥加工是跟乙○○借來的,他應該知道伊借錢是要從事農藥加工,伊負責攪拌、分裝、送貨等語(見他字卷第61頁、偵卷第4-5頁)。於偵查中經具結後證稱:伊跟乙○○借80萬元,他負責記帳,工廠的部分是伊負責的。乙○○也會跟伊說,100公斤的黑水要加50公斤的乳化劑稀釋。原料的來源是乙○○跟伊講的,伊本來是門外漢。「小仁」是乙○○介紹給伊認識的等語(見偵卷第9頁)。經核其於調查局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供)述內容,前後一致,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扣案為憑,自堪採信。
㈢被告乙○○於調查局詢問時則證(供)稱:伊於96年間因製
造、加工偽農藥案件經法院判刑後,即不敢再做,嗣於96年
4、5月間,甲○○接收伊等之技術與設備,承租高雄縣○○鄉○○路○○○號之7廠房,從事農藥製造加工及分裝銷售。上開農藥製造加工分裝廠並未經農委會核准登記,亦未取得許可證。甲○○缺錢時,會以貸款或代工之客票向伊借錢週轉,另外甲○○也會經常向伊請教有關農藥配方及調製等問題,並委託伊幫他購買農藥原料或一些容器設備。扣案之帳冊係伊記錄每月收到的支票情形,該等支票都是伊負責收取,伊是幫甲○○收款及記帳。扣案之出貨單9冊,係97年
4月至7月間銷售農藥給客戶之出貨紀錄;扣案之代收票據存摺,則是伊借用伊母親孫羅明珠在合庫左營分行之帳戶,將上述之支票存入,支票兌現後,伊會先扣除代購原料或設備容器之費用,再將餘額領出來給甲○○。伊雖然不再直接從事農藥製造及分裝,但是因伊協助甲○○原料進貨及收帳,所以伊與甲○○確實亦能算是合夥關係。扣案之各式農藥標籤是工廠生產農藥成品標籤之用,標籤名稱都是伊等自創的,託運單及每日訂貨簿則是甲○○負責處理的,主要係銷往屏東、彰化、雲林、嘉義等地之農藥行。扣案之農藥製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確實是本工廠製造禁用農藥及偽農藥之用,該等原料製造分裝為成品後販售之市價約有200萬元。
伊進貨之來源都是向綽號「朱仔」的男子電話訂購或是由「朱仔」委託加工時送貨來的,伊另外也有向綽號「小仁仔」之男子進貨,大部分是現金交易。扣案之巴克素、派滅淨、賽滅寧、畢達本、伏速隆等粉狀製劑,及芬普尼、克凡派、巴克素等水懸劑,都是向「朱仔」、「小仁仔」進貨等語(見市調處卷第2-4、8頁)。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改稱:伊並未幫甲○○購買材料及設備,伊與甲○○沒有合夥,是借貸關係云云。惟仍證(供)稱:當初借錢給甲○○時,他說他要做農藥加工。因為甲○○沒有資源,上游廠商比較認識伊,有時伊會幫甲○○打電話,如果熟的話有時他自己會打等語(見他字卷第60-61頁),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稱:伊有拿配農藥之公式給甲○○,他不會的伊再教他等語(見偵卷第11頁、見原審審訴卷第30頁)。經核其於調查局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關於交付金錢予被告甲○○時,即已明知甲○○欲供作製造、加工、分裝農藥之資金;有拿配農藥之公式給甲○○,如甲○○不懂農藥配方及調製等問題時,並親自教導等陳述內容,前後一致;且上開部分及其另有幫甲○○購買農藥原料、容器設備、收取銷售農藥之支票及票款、記錄帳冊等陳述內容,核與證人甲○○此部分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上開帳冊、出貨單、代收票據存簿等物扣案為憑,亦堪採信。互核上開二人之供述,上訴人即被告甲○○在完全無資金,又無農藥製造加工分裝之經驗,且無過往與相關農藥來源及銷售客戶之管道下,經由上訴人乙○○提供資金、設備、技術及介紹進貨及銷貨之管道,並代為管理收支、計算利潤所得,二人間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至為明確。上訴人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辯稱:祇是借款給甲○○,幫他記帳,未參與共犯等語,上訴人甲○○亦附和其詞,然借款金額多寡,甲○○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係40餘萬元,後於偵審中改稱80萬元,而乙○○於調查局初訊時供稱:我幫甲○○記帳,他因此支付給我每個月3萬元薪水一節,復與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並未支付乙○○任何薪水不符,渠二人所辯祇是借貸關係,幫助記帳以償借款云云,顯係卸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㈣至於扣案之禁用農藥「護谷」,被告乙○○、甲○○辯稱並
不知該農藥係禁用農藥,是「小仁」於查獲前甫送達工廠,尚未開封著手加工分裝等情,經查被告甲○○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該農藥「護谷」係「朱仔」及「小仁」提供,再由伊代購甲苯依2:8之比例混合後分裝1000cc瓶裝,每瓶代工費用9元,分裝好了之後,再向他們2人收取分裝費用及所代購甲苯原料費用,另外就伊所知,他們2人販售禁用農藥「護谷」的來源,應該是大陸走私來臺灣等語(見市調處卷第12-13、16-17頁)。足見被告甲○○對受託代工之農藥是否禁用農藥並未查明後拒絕代工,亦即對於農藥是偽農藥、禁用農藥,均非所問,一樣代工收取費用,既未區別,事後辯稱不知該農藥係禁用農藥自不足採。惟被告等辯稱扣案之禁用農藥尚未啟封進行加工事,經本院函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說明「該扣押物(指60箱禁用農藥護谷)於扣押前係包裝完整,尚未遭拆裝動用」之情屬實(本院卷第57頁)。此部分所辯可以採信,因此,被告甲○○上述加入甲苯依比例混合後分裝之方法應係受託加工所知,然尚未進行拆封後之加工、分裝行為即被查獲扣押甚明。雖未進行加工、分裝之行為,但被告乙○○、甲○○受託加工分裝禁用農藥護谷之犯意,已在60箱禁用農藥護谷運送抵達加工之廠地,並記下貨主指示之調配方法比例,分裝之方式,同意代工之費用下已達著手實行階段,雖因被查扣而無法進行加工、分裝亦屬未遂犯,難認為尚未著手。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農藥管理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於申請核准登記農藥前,該農藥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又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原體」,指用以加工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款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所稱「禁用農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至於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之農藥,則屬本法所稱之「偽農藥」,農藥管理法第9條、第10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3款、第6條、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甲○○未向農委會申請檢驗及核准登記,而製造、加工、分裝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或著手加工分裝禁用農藥而未完成,核其二人所為:關於製造、加工(分裝)如附表編號2至12、
15、16、18、21至41所示各該偽農藥部分,均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偽農藥罪;關於著手加工、分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禁用農藥「護谷」部分,均係犯同法第45條第2項之加工禁用農藥未遂罪。被告二人上開製造偽農藥及加工禁用農藥未遂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二人同時製造不同種類之偽農藥及加工禁用農藥「護谷」未遂之犯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工禁用農藥未遂罪處斷,並依刑法第25條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二人分別有如事實欄一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原審訴字卷第316-323頁),其二人分別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各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而刑有加重及減輕者,應先加後減,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四、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被告乙○○、甲○○加工禁用農藥未遂如上所述,原審誤認為渠等加工禁用農藥既遂,未依法減輕其刑,尚有未當,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參與共犯,辯稱僅屬幫助,不知有禁用農藥云云,被告甲○○辯稱不知禁用農藥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前於96年4月9日已因製造偽農藥遭查獲並判刑確定,甫於97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未悔悟而夥同前無經驗之被告甲○○,傳授技術、提供資金、設備、貨物來源及銷售管道,再次犯罪,其中禁用農藥數量龐大,若完成加工分裝銷售農戶使用,危害農地、農產品、人體之後果不堪設想,幸尚未得逞。而製造、加工偽農藥部分未經許可,無法經由主管機關管理而大量流通,危害難免。被告等為圖私利而不顧公益之惡性不輕,併審酌二人行為持續之時間,及實際危害之程度,被告乙○○、甲○○分工之情形,乙○○支配力較高,而乙○○技術學院畢業,甲○○僅國中畢業,二人之智識程度差異,及被告乙○○推諉卸責,未坦認參與共犯之態度欠佳及其他犯罪之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按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雖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惟所謂之「沒入」係指行政沒入,尚不得以之為刑事上沒收從刑之依據,此外農藥管理法並無其他關於沒收之規定。惟刑法上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私自製造、持有及販賣之物品(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859號判決意旨參照)。農藥管理法第6條、第7條既分別規定「禁用農藥」屬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偽農藥」則未經核准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自均屬違禁物。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禁用農藥「護谷」、如編號2至12、15、16、18、21至41所示之偽農藥,均未經行政沒入,惟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分別於被告二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3、14、17、19、20所示之農藥原體、如編號42至53所示之容器、設備、農藥標籤、單據、帳冊等物,分別屬被告乙○○、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見市調處卷第3-4、8、12-17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分別於其二人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54所示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存簿,則屬被告乙○○之母孫羅明珠所有,並非被告二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乙○○、甲○○於前揭時、地,並有製造、加工如扣案標示「OD-3」之200公升偽農藥1桶(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8所載),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亦涉有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加工偽農藥罪嫌等語。惟上開扣案標示「OD-3」之200公升液體1桶經送驗結果,並未檢出任何農藥成分,此有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7年9月25日編號00000000號農藥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市調處卷第144頁)。上開扣案液體既非偽農藥,被告乙○○、甲○○自不成立製造、加工偽農藥罪。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被告二人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福連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農委會農業藥物│││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毒物試驗所農藥││號│││檢驗報告│├─┼────────┼─────────┼────────┤│1│標示「C」之禁用│60箱(每箱20瓶,│市調處卷第124頁│││農藥:護谷│每瓶500cc)││├─┼────────┼─────────┼────────┤│2│標示「A84」之│8箱(每箱100包│市調處卷第121頁│││偽農藥-亞滅培│,每包100公克)││├─┼────────┼─────────┼────────┤│3│標示「38」之│12箱(每箱60包,│市調處卷第138頁│││大陸地區偽農藥-│每包200公克)││││葉枯唑(又名賽枯│││││唑、葉枯寧)│││├─┼────────┼─────────┼────────┤│4│標示「B」之│6箱(每箱100包│市調處卷第120頁│││偽農藥-達滅芬│,每包100公克)││├─┼────────┼─────────┼────────┤│5│標示「3P」之│9箱(每箱100包│市調處卷第108頁│││偽農藥-巴克素│,每包100公克)││├─┼────────┼─────────┼────────┤│6│標示「D」之│33箱(每箱60包,│市調處卷第122頁│││偽農藥-馬拉松、│每包200公克)││││賽滅寧│││├─┼────────┼─────────┼────────┤│7│標示「Politer」│6箱(其中5箱均│市調處卷第116頁│││(編號E)之偽農│裝20罐,餘1箱裝││││藥-巴克素│19罐。每罐容量均│││││為1,000公克)││├─┼────────┼─────────┼────────┤│8│標示「CYMEXIN5EC│28瓶(每瓶250cc)│市調處卷第142頁│││」(編號F)之│││││偽農藥-阿巴汀│││├─┼────────┼─────────┼────────┤│9│標示「G」之│24瓶(每瓶500cc)│市調處卷第146頁│││大陸地區偽農藥-│││││葉枯唑(又名賽枯│││││唑、葉枯寧)│││├─┼────────┼─────────┼────────┤│10│標示「H」之│7袋(每袋30公升)│市調處卷第149頁│││大陸地區偽農藥-│││││殺蟲單│││││u(monosultap)│││├─┼────────┼─────────┼────────┤│11│標示「I」之│2箱又1袋│市調處卷第123頁│││偽農藥-賽滅淨│││├─┼────────┼─────────┼────────┤│12│標示38(散裝)之│4袋(每袋30公升)│市調處卷第138頁│││大陸地區偽農藥-│││││葉枯唑(又名賽枯│││││唑、葉枯寧)│││├─┼────────┼─────────┼────────┤│13│標示「3賽」之│1桶(20公升)│市調處卷第99頁│││農藥原體-三賽唑│││├─┼────────┼─────────┼────────┤│14│標示「冠」之│1包(20公斤)│市調處卷第103頁│││農藥原體-亞滅培│││├─┼────────┼─────────┼────────┤│15│標示「TC1」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134頁│││偽農藥-阿巴汀│││├─┼────────┼─────────┼────────┤│16│標示「TC2」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132頁│││偽農藥-因滅汀│││├─┼────────┼─────────┼────────┤│17│標示「勝TC3」之│1桶(20公升。起訴│市調處卷第87頁│││農藥原體-畢達本│書誤載為200公斤)││├─┼────────┼─────────┼────────┤│18│標示「蛾」之│1包│市調處卷第147頁│││大陸地區偽農藥-│││││水胺硫磷│││├─┼────────┼─────────┼────────┤│19│標示「TC4」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91頁│││農藥原體-克福隆│││├─┼────────┼─────────┼────────┤│20│標示「賽TC5」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95頁│││農藥原體-賽洛寧│││├─┼────────┼─────────┼────────┤│21│標示「亞托」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83頁│││偽農藥-亞托敏│││├─┼────────┼─────────┼────────┤│22│標示「黑藥水」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131頁│││大陸地區偽農藥-│││││avermectins│││├─┼────────┼─────────┼────────┤│23│標示「勃激素」之│1桶(30公升。起訴│市調處卷第63頁│││偽農藥-勃激素A3│書誤載為200公斤)││├─┼────────┼─────────┼────────┤│24│標示「冠20%」之│1桶(30公升。起訴│市調處卷第71頁│││偽農藥-亞滅培│書誤載為200公斤)││├─┼────────┼─────────┼────────┤│25│標示「法」之│3桶(各200公升、│市調處卷第51頁、│││偽農藥-芬普尼│30公升)│第75頁│├─┼────────┼─────────┼────────┤│26│標示「愛」之│1桶(30公升。起訴│市調處卷第59頁│││偽農藥-克福隆│書誤載為200公斤)││├─┼────────┼─────────┼────────┤│27│標示「待克利」之│1桶(30公升。起訴│市調處卷第79頁│││偽農藥-待克利│書誤載為200公升)││├─┼────────┼─────────┼────────┤│28│標示「SS-190」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67頁│││偽農藥-克凡派│││├─┼────────┼─────────┼────────┤│29│標示「OD-1」之│7桶(每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39頁│││偽農藥-巴克素│││├─┼────────┼─────────┼────────┤│30│標示「OD-2」之│1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43頁│││偽農藥-巴克素│││├─┼────────┼─────────┼────────┤│31│標示「OD-4」之│2桶(每桶200公升)│市調處卷第47頁│││偽農藥-巴克素│││├─┼────────┼─────────┼────────┤│32│標示「成2」之│5箱│市調處卷第141頁│││偽農藥-亞喜芬│││├─┼────────┼─────────┼────────┤│33│標示「成1」之│2箱│市調處卷第114頁│││偽農藥-賽洛寧│││├─┼────────┼─────────┼────────┤│34│標示「真好除」之│3箱(每箱100包│市調處卷第106頁│││偽農藥-伏速隆│,每包100公克)││├─┼────────┼─────────┼────────┤│35│標示「速」之│7箱│市調處卷第111頁│││偽農藥-因得克│││├─┼────────┼─────────┼────────┤│36│標示「 治細茵 」之│1箱(100包,每包│市調處卷第136頁│││大陸地區偽農藥-│100公克)││││葉枯唑(又名賽枯│││││唑、葉枯寧)│││├─┼────────┼─────────┼────────┤│37│標示「GA3」(粒粒│1箱(77瓶,每瓶│市調處卷第112頁│││大)之偽農藥-│50ml)││││勃激素A3│││├─┼────────┼─────────┼────────┤│38│標示「成1」之│1箱(30瓶,每瓶│市調處卷第114頁│││偽農藥-賽洛寧│250cc)││├─┼────────┼─────────┼────────┤│39│標示「派」之│2箱(200包,每包│市調處卷第109頁│││偽農藥-派滅淨│100公克)││├─┼────────┼─────────┼────────┤│40│標示「勝」之│4箱(每箱100包│市調處卷第110頁│││偽農藥-畢達本│,每包100公克)││├─┼────────┼─────────┼────────┤│41│標示「成3」之│1箱(18瓶,每瓶│市調處卷第115頁│││偽農藥-百滅寧│300cc)││├─┼────────┼─────────┼────────┤│42│封口瓶│3臺│─│├─┼────────┼─────────┼────────┤│43│磅秤│5臺│─│├─┼────────┼─────────┼────────┤│44│封蓋機│1臺│─│├─┼────────┼─────────┼────────┤│45│空氣壓縮機│1臺│─│├─┼────────┼─────────┼────────┤│46│收縮膜瓦斯機│1臺│─│├─┼────────┼─────────┼────────┤│47│半自動液體充填機│2臺│─│├─┼────────┼─────────┼────────┤│48│水泥管攪拌器│1臺│─│├─┼────────┼─────────┼────────┤│49│各式偽農藥標籤│1袋│─│├─┼────────┼─────────┼────────┤│50│託運單│合訂1冊│─│├─┼────────┼─────────┼────────┤│51│每日訂貨單│合訂1冊│─│├─┼────────┼─────────┼────────┤│52│帳冊│1本│─│├─┼────────┼─────────┼────────┤│53│出貨單│9冊│─│├─┼────────┼─────────┼────────┤│54│代收票據存簿(合│1本│非屬乙○○、 朱清 │││作金庫銀行帳戶)││桔二人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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