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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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71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46,100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7年度促字第3771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0000000│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4610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0000000│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46100││││6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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