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七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游耀賓 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七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又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八號被告另涉犯竊盜罪嫌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