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七號
一、本件已定庭期。
二、請以發函方式通知被告訴代、法代。「下次庭期命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代理人甲○○,務必親自到庭。
並攜同證人 何曉春 到庭。若未到庭,不利益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準備證人旅費一百元、二百元。」
三、傳證人 郭明鴻 (住址: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四樓),通知上並請註明:〔請務必到庭,證人到庭有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參萬元以下罰鍰。」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九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姜悌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