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泓縉陳凌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泓縉即陳凌志住居所位於金門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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