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鍾森煌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年六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法律關係之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訴訟事件雖尚未終結,惟本院認為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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