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游若庭
被   告  吳城
       吳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吳城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吳城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有誤載為「Z000000000」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珮儒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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