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梨敏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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