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14號抗告人乙○○○即反訴原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婚字第1014號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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