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本院分案以通常程序進行顯有錯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陳筱蓉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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