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上開事件,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裁定以為釋明,惟該裁定迄今已近三年,不足以釋明其現仍缺乏經濟信用並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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