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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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智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姚國政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智簡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調偵字第2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商標法第82條,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中度刑,並無過重情形,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