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7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778號上訴人新盛東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
義縣新港鄉月眉潭村60之12號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吳愛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係主張原審應將系爭進口之石材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地質系重新鑑定,以辨明究系板岩或大理岩,再行論斷。核其上訴意旨無非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