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481元〔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3,481元(計算式:4,100×198.41=813,481)〕,應徵裁判費8,9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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