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楊秋琴
訴訟代理人 陳清榮
被告 宋佳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楊秋琴
訴訟代理人 陳清榮
被告 宋佳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