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楊秋琴

訴訟代理人 陳清榮

被告 宋佳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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