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聲請人 郭志成 相對人 宋雪金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月28日│150,000元│未載│96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TS053239│││││││止。│││├──┼───────────┼─────────┼───────────┼───────────┼────────┼──┤│002│96年3月6日│265,000元│未載│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TS053240│││││││。│││├──┼───────────┼─────────┼───────────┼───────────┼────────┼──┤│003│96年8月23日│285,000元│96年8月23日│9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TS053241│││││││止。│││├──┼───────────┼─────────┼───────────┼───────────┼────────┼──┤│004│96年10月20日│210,000元│未載│96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TS053242│││││││止。│││├──┼───────────┼─────────┼───────────┼───────────┼────────┼──┤│005│97年10月17日│147,652元│未載│97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CH128153│││││││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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