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全
(現在法務部○○○○○○○執行,保外就醫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全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彥全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5月6日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13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除附表編號5外),及犯罪次數甚多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8日111年5月4日111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0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7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7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188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1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7日111年8月27日111年8月27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編號1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16日111年6月22日111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87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407號112年度簡字第1109號111年度交易字第72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2年6月7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407號112年度簡字第1109號111年度交易字第7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7日112年7月12日113年3月11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6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49號編號1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