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 炎世雄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本院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保險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已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兆翔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