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泓寓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泓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泓寓前因常業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5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