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黃盛煌 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 張華方 被告 張瑞鵬
謝秀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