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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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 童玉娥 訴訟代理人 洪岳旭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謝昌育 律師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添 被告 王柏淞
黃有忠黃良川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之聲明,其中請求被告等自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騰空遷出並返還原告,因上開房地係原告自本院民事執行處競標拍賣而來,自以原告買受之價額較接近市場交易價格,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9,000元【計算式: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046號、100年度司執字第5048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價格計算,土地部分5,095,000元+建物部分724,000元=5,819,000元】;請求被告等自101年2月7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日止,每月給付95,600元之賠償金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7,930元,尚欠5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6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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