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鄭清仁
鄭 蔡美珠 被告 王登發
王 許枝香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85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