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聲請人 何恆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為本票抑或為支票,如係本票,請釋明本件票據之到期日為何,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婷儀